物业有权出租公共场所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小区的公共场所被出租用于各种商业活动,比如小区的架空层被租给商家作为仓库,小区的公共道路旁被租出去设置广告位等,这就引发了一个疑问:物业有权出租公共场所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小区公共场所的归属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的公共场所的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既然公共场所归业主所有,那么物业作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机构,本身并没有对这些公共场所的出租权,物业的职责主要是对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权力来源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合同中一般不会赋予物业随意出租公共场所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利用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是因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物业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共场所进行出租。

即使物业获得了授权进行出租,出租所得的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这部分收益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不能将这部分收益据为己有,而应该定期向业主公布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出租公共场所,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所得收益返还给全体业主,业主可以通过与物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本身没有权力出租公共场所,只有在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后,才能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出租活动,并且要保障业主对出租收益的权益。
这段话以拟人化的方式表达了物业公司虽有管理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共有财产的观点,责任、负担'归属感’等词汇赋予了实体人性色彩,使讨论更显温情且富有责任感"。